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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会员专区>中老年艺术团章程
 
 
东方神参 中老年艺术团(筹)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丰富中老年人的闲暇生活,提高中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使他们的艺术才华得到展示,人生价值得到体现,从而丰富社会文化生活、营造高雅、积极、文明、和谐、活跃的社会安定文化气氛;同时也向社会展示我团是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团队。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东方神参 中老年艺术团(筹)》。
第二条  《东方神参 中老年艺术团(筹)》是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中心属下:一个靠企业扶持为主,自筹资金、社会资助为辅的自娱自乐和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公益演出任务的艺术团体。本团在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领导及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于二○○九年十月开始组建,由训练有素的东方神参优秀会员组成。《东方神参 中老年艺术团(筹)》目前下设综合艺术部、舞蹈部、模特部、合唱部、戏曲部、太极部、门球部、体育部、器乐部、健康管理中心等十个部门。每个部门在各社区设立活动小组。成员分别来自本市居住的3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弘扬和发展国家的文艺事业,丰富广大业余爱好者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化艺术交流。组织团员及文艺爱好者参加各级培训,比赛,表演,联欢娱乐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文艺水平,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文艺事业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而尽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排练高水准的文艺节目接受政府公益演出任务,积极参加 社会和社区的健康活动,让团员的思想、业务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     大力开展 市的中老年人的舞蹈、模特、声乐及其它群众文化艺术的培训、学习、讲座等。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的、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充满文化氛围的中老年艺术团体。
(三)     我们将在发展道路上加强各方面的革新,科学的管理,尊重艺术、严格把关、出好节目、力争将《东方神参中老年艺术团(筹)》建设成为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在 市具有一定影响的业余文艺团体,以回报社会和不辜负各级领导对我们这支队伍的信赖与支持。
(四)     参加区域文化交流,在吸取外来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展示我们中老年人的文化艺术风采。
 
第三章  艺术团管理条例与制度
 
 第七条  入团条件
 凡本市区居住的35以上的东方神参会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本团的艺术训练以及团队里的艺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1)承认艺术团的章程,服从艺术团的管理,同时具有一定的文艺素质,爱好文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东方神参海参连锁超市西区店《东方神参中老年艺术团(筹)》报名处报名注册即可为艺术团成员〔艺术团成员由团员和学员组成〕。均由艺术团统一安排参加各项艺术活动。
(2)艺术团成员义务:尊重老师,刻苦学习,服从本团排练、演出活动的计划安排,保证按时完成本团提出的业务要求和其他相关任务。
(3)艺术团成员的权利:参加本团的各项集体活动。对本团的艺术活动、管理以及其它事务,提出建议和批评。有退团的自由。
第八条  学员守则:
(1)遵纪守法。思想觉悟高,立场坚定。
(2)按时办妥注册手续。
(3)按时参加各种训练、演出和相关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带团教师或团长请假,认真完成每一场演出。
(4)尊敬老师,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
(5)艺术团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6)台风严谨,尊重观众和工作人员。
(7)维护艺术团的荣誉,不做损害艺术团声誉的事情。
(8)爱护训练场地及公物、妥善保管乐器、服装、道具,讲究卫生。
(9)团、学员排练时要爱护教室公物、讲究卫生,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服装道具等管理:
(1)借用服装、道具,须团长签字并填写服装借用登记。
(2)团队的节目演出,团员和学员有免费和优惠的借用权利。
(3)借用服装应按规定日期归还, 逾期按 30元 / 天 / 件收取租用费;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  考勤制度:
(1)各队建立考勤表,记录每次演出、训练的考勤和活动情况。
(2)训练和排练迟到30 分钟,演出迟到五分钟以上,按无故缺席。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须事先向带队教师或团长请假。
(4)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不许请假。
(5)在训练、排练、演出及参加团队组织的活动中如有身体不适立即提出,以便休息和及早治疗。
第十一条  离、退团:
 1、下列人员可以离团和劝退团:
(1)自愿申请离团者。
(2)吵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3)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4)经常不能保证参加艺术团活动者。
(5)不履行艺术团团员手册规定者。
(6)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7)不履行艺术团团员义务者。
(8)不经本团同意在外参加其它团队排练、演出者。
(9)其他具有团内认为不能注册的原因者。
2、对下列成员团部可根据情况不批准其退团申请
(1)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的艺术团团员。
(2)业务和管理骨干。
(3)确定即将参加重要演出和重大活动者。
(4)其他具有艺术团认为不应退团原因。
第十二条  处理办法:
凡违反艺术团管理条例和制度的团员通过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直至勒令退团。
(1)一学期内,无故缺勤累计5次。
(2)损坏艺术团物品,不服从管理指挥者。
(3)演出误场,损害艺术团声誉者。
(4)挑拨离间、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情节严重者。
(5)在本团向外团拉队员者。
(6)严重违反艺术团团员手册的规定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机构设置
(1)艺术团设团长一名。
(2)艺术团设常务副团长一名、业务副团长一名。
(3)每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兼业务指导一名。
(4)各小区设组长一名。
第十四条  工作职责
(1)制定艺术团学期工作和活动计划及总结。
(2)领导团部及各分团开展工作。
(3)聘请指导老师。
(4)制定排练计划,演出计划,并且监督执行。
(5)指导各部门加强训练场地管理及对服装、道具、器材进行购买、维修与保管;落实定期与不定期普查制度。
(6)制定艺术团团员的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8)制定训练时间,协调场地。
(9) 完成本团带团教师授课记录,及时向带团教师及团部报告本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员大会,团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团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团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团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团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团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团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中心总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团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团长、副团长。
(三)筹备召开团员大会。
(四)向团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2年。[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团员大会2/3以上团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相关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团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中心专项支出。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蓬莱东方神参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免收团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团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员大会和东方神参服务中心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团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团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团部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团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有关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团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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